作者: 颜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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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颜阚
审核 | 张江多 洪安娜
案情简介
Case summary
小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的第二年,公司解除了与小吴的劳动关系。
理由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安排小吴前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出差 1 至 3 个月,小吴多次拒绝服从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小吴称,公司强制要求她持旅游签证前往地震后的伊斯坦布尔,且未明确工作场所、内容及联系人,还要求她自行购买昂贵机票。
此前公司还曾以出差威胁她签署自愿离职协议… …
法院审理
Court case
律师说法
Lawyer's statement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边界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但这种用工自主权并非无限制。
在安排员工出差等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必须考虑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要保障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如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等。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超出了合理范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员工有权拒绝,且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要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行使权力导致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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