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边界在哪里,员工能拒绝突然的出差安排吗

作者: 颜阚

浏览:

图片

图片


编辑 | 颜阚

审核 | 张江多 洪安娜

01.

案情简介

Case summary


小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的第二年,公司解除了与小吴的劳动关系。


理由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安排小吴前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出差 1 至 3 个月,小吴多次拒绝服从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小吴称,公司强制要求她持旅游签证前往地震后的伊斯坦布尔,且未明确工作场所、内容及联系人,还要求她自行购买昂贵机票。


此前公司还曾以出差威胁她签署自愿离职协议… …


图片



02.

法院审理

Court case


  • 劳动条件提供情况:法院认为,公司安排小吴前往土耳其出差,在出差时长较长(1 - 3 个月)的情况下,办理商务签证是小吴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而公司未提供,亦未购买机票,未为小吴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 小吴拒绝出差的合理性:在此情形下,小吴基于对出差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考虑拒绝出差,并未违反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小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03.

律师说法

Lawyer's statement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边界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但这种用工自主权并非无限制。


在安排员工出差等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必须考虑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要保障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如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等。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超出了合理范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员工有权拒绝,且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要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行使权力导致法律风险。

图片


04.

法条链接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图片


你的喜欢,就是我坚持写下去的能量器
好文推荐
已有0人推荐

相关律师

公众号二维码

小程序二维码

网站导航

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

0755-21659623

 

电子邮件:

zrj_office@zhaoruijialaw.com.cn

联系地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二期A座2301

 

上班时间:

9:00am-6:00pm (周一至周五)

Copyright © 2024 广东兆睿佳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4209129号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